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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认定和处罚标准

来源:发布时间:2016-11-19 11:53字号:【 视力保护色:      

 

  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路、桥梁设施的完好畅通以及良好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建立,更关系到交通行业乃至全市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2016年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正式施行。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将继续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全国、省治超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按规定开展车辆超限治理执法工作。

  请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认真对照标准规定严格自律,拒绝超限超载运输,自觉遵守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使公路、桥梁设施不受超限超载行为危害。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认定和处罚标准如下:

  根据2016年9月21日施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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